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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陳之雜
  近些年來,“豆腐渣工程”頻繁地出現在新聞里,但在地震多發的日本卻幾乎沒有這樣的概念,他們又是如何防範的呢?大致說來,他們實施瞭如下“三板斧”。
  多部法律配合作用
  第一板斧是“法律”。日本在1950年就頒佈了《建築基準法》,規定只有符合法規的設計才可以開工建造,而且就連選材也有嚴格的要求,根據不同的結構和高度,他們詳細制定了不同的建材標準,而且必須選用官方許可的材料。
  不過這基本不需要建築商們費腦筋,因為周密的日本《質量管理法》是不會允許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流通在市場上的。至於建築物的使用年限,以房屋為例,日本政府為了節約資源,規定至少需能使用一百年,而重建的古建築則是按照一千年的使用壽命來建造的。
  除此以外,日本在1952年還制定了一部《宅地建築物交易法》,規定房屋或其它建築物買主可追究建築商的“瑕疵擔保責任”。還是以房屋為例,如果售出之後出現問題,業主可以追究建築商的責任,10年內全由建築商負責修葺或者換房,嚴重的甚至有進監獄的危險。
  政府民間“雙軌制監督”
  第二板斧是“監督”。日本採用的是政府和民間的“雙軌制監督”。建築物從設計到施工,包括柱子的數目、大小、牆壁的結構和屋頂的重量以及地基的澆築強度等等,光是政府部門同意了還不行,還必須得到民間監督組織的認可。
  當然,光是得到民間監督組織的認可也不行,還必須要經過政府部門的審核。這些民間監督組織通常由一些專業人士和科學界人士組成,他們的驗審水平完全不在政府部門之下。這個組織非常像我們國內的作家協會,成員們都有各自的工作和社會活動,有事時才臨時找個地方相聚。因為是義務勞動,所以他們的社會認可度非常高,甚至享有比政府部門更大的權威,不過他們肩膀上的責任也不輕,因為假如出現玩忽職守或收受好處等現象,法律會讓當事人吃不了兜著走,付出沉重的代價。
  “社會懲罰”具有威懾力
  第三板斧是“重罰”。法律和監督都有了,但如果還是有人挺而走險怎麼辦?在日本,建築物出了質量問題的話,建築公司就會被政府掛上“紅牌”,接受“法律”和“社會”的雙重懲罰。
  “法律懲罰”是這樣的:責任人會被判處3年徒刑和300萬日元(約合18萬元人民幣)罰款,公司法人則罰款1億日元(約合607萬元人民幣);建築設計不符合規定的話,建築師和所在團隊的法人也將受到同等處罰。
  這樣的重罰看上去已經足夠具有威懾力了,但其實這隻是小兒科,最可怕的是“社會懲罰”。就是把你的醜事公佈於眾,讓人們對你失去信任。大企業如果積極公關、真誠改進,或許還有翻身的一天,但中小型企業的話就只能坐等倒閉了。當然,特別嚴重的會被政府直接勒令停業。
 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05年的“姊齒事件”:建築師姊齒秀次為了獲得“能設計低成本建築”的名譽,就偽造了關於建築的抗震性數據,結果被當地的民間監督組織識破,最後姊齒秀次被判處5年徒刑,並被處以300萬日元的巨額個人罰款,他的妻子甚至因為承受不住壓力而自殺身亡。
  總結一下,日本之所以能夠杜絕“豆腐渣工程”,靠的就是三招:一是制定法律,二是嚴格監管,三是從重處罰!
  這樣一分析,我們會發現有很多所謂久治不愈的“頑疾”其實真要治理起來並不難。正如美國著名社會學家歐文·戈夫曼所說:“做事情不需要看時機,關鍵在於有沒有決心,只要有決心,剩下來的都是技術問題,而技術問題是世界上最容易解決的問題!”
  (原標題:日本“三板斧”杜絕豆腐渣工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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