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義網北京12月29日電(記者 徐盈雁)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《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》(下稱《規定》),對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六項權利作出明確規定,促進檢察機關規範司法,維護司法公正。曾被律師抱怨的會見難、閱卷難、調查取證難“三難”問題,今後將在檢察機關得以規範解決。
  一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。《規定》明確,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,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,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。在偵查階段,律師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,檢察機關要嚴格審查決定是否許可,併在三日以內答覆;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,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進行會見;偵查終結前,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。會見時,檢察機關不得派員在場,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。
  二是要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。依據《規定》,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,辯護律師可以查閱、摘抄、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;訴訟代理人經檢察機關許可後可以查閱、摘抄、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。檢察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安排律師閱卷,無法及時安排的,應當向律師說明並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。
  三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申請收集、調取證據權。《規定》明確,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證據,包括不在犯罪現場、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,告知檢察機關後,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。
  案件移送審查逮捕或者審查起訴後,律師申請檢察機關調取偵查部門收集但未提交的,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,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,決定是否調取。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未收集或者與案件事實沒有聯繫,檢察機關不予調取,同時向律師說明理由。檢察機關決定調取,偵查機關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後,檢察機關要在三日以內告知律師。
 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,律師申請檢察機關收集、調取證據,檢察機關認為有需要的,要決定收集、調取並製作筆錄附捲;決定不予收集、調取的,要書面說明理由。檢察機關收集、調取證據時,律師可以在場。
  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,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、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,檢察機關要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,檢察機關不許可要書面說明理由。
  四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提出意見的權利。《規定》指出,檢察機關要主動聽取並高度重視律師意見。法律未作規定但律師要求聽取意見,檢察機關要及時安排聽取。對於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,包括不構成犯罪,罪輕或者減輕、免除刑事責任,無社會危險性,不適宜羈押,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,檢察人員必須審查,並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。
  五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。在偵查期間,律師向檢察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,以及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,犯罪嫌疑人被採取、變更、解除強制措施等情況,檢察機關要依法及時告知。
  六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民事、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。對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委托,要求參加檢察機關案件聽證的,檢察機關應當允許。
  《規定》強調,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。律師認為公安機關、檢察院、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,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的,檢察機關要在受理後十日以內進行審查並答覆。
  《規定》要求,建立完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記錄、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。  (原標題:最高檢出台新規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直指"三難"問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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